第一期
山海有距,信义无间;所托至重,必不相负。立足七十载仲裁积淀,贸仲将继续以专业赋能“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让每一份跨越山海的信任,都能在公正的裁决中得到圆满回应。
巧用仲裁条款设计,高效解决跨境设备采购争议
——苏州某阀门有限公司与哈萨克斯坦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苏州某阀门有限公司(申请人)作为供应商,与哈萨克斯坦某公司(被申请人)签订阀门及备件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了较为罕见的“供应商所在地导向型”争议解决机制,列明当供应商来自指定国家时,争议应提交指定国家仲裁机构仲裁,如中国供应商,任一方可在争议发生后提交贸仲仲裁,由1名独任仲裁员审理,仲裁地在北京。对于指定国家/地区外的其他供应商,如有争议发生则应提交阿拉木图市跨区专门经济法院(SIEC)审理。合同还约定争议在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之外的所有仲裁程序,使用英语,合同受哈萨克斯坦法律管辖。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交付全部货物,被申请人提出质量异议并扣留20%尾款长期未付。2021年7月,申请人向贸仲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被申请人抗辩申请人货款及违约金请求已超过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主张阀门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未履行质保义务;并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赔偿其委托第三方检测、维修和更换阀门产生的损失。
双方从贸仲《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一名哈萨克斯坦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程序全程线上进行,仲裁文件以电子方式送达,双方通过线上方式参加庭审。
【裁判结果】
就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即时效及质量问题,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首先,被申请人在2018年5月和2020年7月的邮件中均承认了债务存在,根据《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债务人承认债务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时效从中断时重新起算。故申请人的货款及违约金请求未超过法定时效。结合所查明的欠付货款金额,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其次,合同明确规定缺陷索赔须以挂号信形式提出,并须附随法定检验机构或独立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被申请人仅以普通邮件通知,不构成有效质量索赔,其委托第三方检测、维修和更换阀门的费用缺乏合同依据,仲裁庭据此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全部反请求。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相关支付义务。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极具代表性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通过“母语仲裁员”+“数字化仲裁”双轮驱动,既高效破解外国法查明难题,更在疫情特殊时期跨越山海,实现国际仲裁零时差、零偏差高效推进。一方面,本案所适用的《哈萨克斯坦民法典》无官方英文译本,一般情况下,仲裁庭往往只能依赖翻译件或专家证人说明,不仅耗时漫长,还极易产生理解偏差,额外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而本案双方从贸仲《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通晓俄语、英语及哈萨克斯坦当地语言的哈萨克斯坦籍法律专家担任独任仲裁员,直接以俄语和哈萨克语原文解读《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相关条文,真正实现了“以法律原文为准”的最高查明标准。这也直观体现出,贸仲拥有充足的涉外仲裁员储备,可精准响应中外当事人的特殊专业仲裁需求。另一方面,本案在中哈两国相距数千公里、疫情期间国际旅行全面受阻的背景下,采用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的全流程数字化仲裁模式,打造了国际仲裁突破地域与疫情双重障碍的“智慧样本”,充分彰显了贸仲在程序管理、技术应用和效率把控上的国际一流水准。此案既以全流程数字化审理跑出“中国国际仲裁”的高效速度,更凭借裁决的自动履行,硬核彰显中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与规则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