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国浩律师事务所)

 

导语

近日,土耳其最高法院最新承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英文简称CIETAC)裁决,在三审中作出终局裁决,维持一审与二审的裁决结果。中国香港S公司通过仲裁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体现了商事仲裁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该案的顺利推进,进一步体现了贸仲裁决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权威性与跨境执行力,也为中国仲裁裁决在土耳其及其他法域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又一实践样本。

 

本案裁判文书索引:

案号-2025/3994  判决号-2026/918

本案裁判日期:

2026年2月11日

本案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代)Dudu İrem Toros 、Mehmet Durgun法官、Dr. Orhan Sekmen法官、Mikail Özdemir法官、Döndü Deniz Bilir法官

 

本案案情

香港S公司与土耳其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向其交付一批工程机械及相关附件,香港S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但土耳其B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此后,双方又签订第二份销售合同,但土耳其B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鉴于土耳其B公司持续违约,香港S公司依据双方仲裁协议,向贸仲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土耳其B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并作出仲裁裁决,支持香港S公司的仲裁请求。因土耳其B公司拒不履行裁决义务,香港S公司向土耳其安卡拉市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2024年4月17日,安卡拉第十商事民事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承认贸仲仲裁裁决。土耳其B公司随后提起上诉。安卡拉上诉法院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土耳其B公司继续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土耳其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了承认贸仲裁决的终审裁决。

 

土耳其法院审理过程

在土耳其安卡拉第十商事民事法院的一审程序中,土耳其B公司提出多项抗辩,主要包括:涉案仲裁程序、仲裁员选任以及仲裁裁决违反公正审理权,此类问题涉及土耳其公共秩序而应由土耳其法院依职权审查;仲裁程序中未向其送达任何通知或传票;B公司并不存在欠款,反而已发生超额付款,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香港S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未对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作出特别规定,贸仲按照仲裁规则进行的送达程序符合土耳其法律的规定。法院据此判决土耳其法院不应对案件实体进行重新审查,涉案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条件已经具备。

土耳其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同样理由向安卡拉地区上诉法院上诉,安卡拉地区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在程序和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土耳其B公司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在土耳其最高法院进行的三审中,该院第十一民事审判庭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请求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综合案件审理过程及具体争议情况,最高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存在错误;地区上诉法院在实体上驳回上诉的裁定符合法律和程序规定,因此对土耳其B公司的第二次上诉应予驳回,维持地区上诉法院的裁定。

 

本案启示

本案表明,中国仲裁裁决在土耳其司法体系中可以获得有效承认,也再次印证了贸仲裁决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认可度。对于涉及跨境交易、国际货物买卖及境外资产执行的中国企业而言,本案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一方面,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可预期性和终局性得到了域外法院确认;另一方面,贸仲裁决的域外承认实践也在不断积累,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更坚实的争议解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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