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6第六期

 

以案为媒,链接世界;以智赋能,共促共赢!2026年1月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正式启动案例选编常态化发布机制,通过官方网站与微信公众号定期、持续推送经典仲裁案例,旨在呈现覆盖广泛、内容精深的仲裁实景,助力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中国与世界仲裁文化交流,引领仲裁公信力整体提高。贸仲将以机制化革新释放七十载仲裁实践能量,用“中国仲裁智慧”为全球商事争议解决提供权威方案。

 

导读

本案系一起数据加工服务争议,尽管案件发生于2020年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初期,但针对双方分歧较大的数据加工服务质量认定和损失赔偿等问题,仲裁庭以合同目的为根本遵循,结合交易习惯与法律规定,对数据加工在实现数据价值中的作用以及数据的商业价值作出准确解读,既彰显了仲裁在解决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争议方面的专业优势,也为类似交易中合同条款的拟定和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了有效参考。

 

基本案情

D 公司为全球头部职场社交平台,拥有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 10 亿会员的人才数据资源,其主要业务之一是依托海量用户原始数据,为客户提供数据抓取、整合、可视化分析等专业化大数据服务。B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为D公司在中国的授权运营主体。A 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为综合型人力资源服务商。

为提升其高端猎头、数字化招聘业务的核心竞争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后者向其提供定制化本地化服务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 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2 月的 12 个月周期内,分四批次向申请人交付 400 份定制人才数据报告,服务费为170 余万元。人才数据报告应基于人才的总供应量和人才供应的前10个城市、每年的人才变化百分比(区分国家和行业)、学校、专业和学位、按人才档案列出的5-10项技能、按需求列出的5-10项技能合同等10个方面的数据,申请人可以对报告初稿提供反馈意见并要求进行相应的报告修改,可在每个季度对需要的技能指标进行不超过3项的调整,被申请人将为申请人提供本地化视察。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全额支付了合同价款。被申请人交付了第一季度的100份报告后,申请人对报告内容提出异议,被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一份报告解读并再次提交了第二季度的 100 份报告。因双方就报告具体内容和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未再提供后续的技能指标要求,被申请人未再继续履行交付报告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交付报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提请仲裁,请求解除案涉全部合同,并要求全部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争议焦点

1. 被申请人提交的报告是否符合“本地化洞察”的约定及违约判定的依据是什么?

2. 数据加工服务中的数据商业价值在合同解除时如何认定?

3. 合同解除通知未按合同约定送达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与思路

一、关于“本地化洞察”和违约认定

申请人主张,“本地化洞察”是就D公司提供的基础数据进行深加工,即通过对基础数据中关键词的定义、适用范围等概念进行界定,准确地描述数据含义,再发现内在的规律和价值。根据合同约定的“本地化洞察”的指标,被申请人的每份报告都应有解读,但被申请人交付的200份报告中,只有1份报告根据申请人要求附有报告解读,其余的只有数据生成的图表而无专业解读和本地化服务,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报告质量和数量履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

被申请人抗辩,“本地化洞察”是指对D公司独家客户信息的选取、计算和分析并向用户予以提供,D公司数据存储于中国境外,被申请人对数据报告均进行了汉化编辑,即将洞察进行了本地化,合同未约定需提供报告书面解读,被申请人交付初始文件即视为履约完成,其无违约行为。

仲裁庭认为,合同对“本地化洞察”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从合同使用的词句看,“洞察”,指看穿,观察得很透彻,发现内在的内容或意义,洞察其本质。该词句的含义表明,仅是将数据信息进行选取、计算、归纳不应被认为是“洞察”。 从合同有关条款看,相关条款约定报告来自于D公司会员的公开个人信息汇总,将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文档、图表、数字和文字,以满足申请人要求。本地化至少需要在形式上对数据报告进行汉化编辑,以满足中国客户流利读取数据信息的需要,同时交付的报告应有对数据信息的深入分析,以易于客户理解报告所载数据信息之于其的意义。而被申请人交付的人才数据报告基本为英文表述,除《报告解读》外,其余报告不包括“洞察发现”内容,难以认为符合本地化洞察的合同要求。从合同目的看,申请人订立本案合同的目的,是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人才数据报告为中国客户提供择业参考。对比《报告解读》,被申请人交付的数据报告基本是数据的提取、归纳和简要提示,缺乏对相关数据的解读和洞察发现,客户难以通过这样一份报告领会报告所表达的内容,并参考报告作出职业选择,从而实现合同目的。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双方一致同意以《报告解读》为模板提交人才数据报告,或双方对数据报告质量标准进行了重新约定,因此,也不能以《报告解读》的提供作为认定是否进行了“本地化洞察”的依据,对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只提交了一份人才数据报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交付的人才数据报告违反了“本地化洞察”的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关于数据的商业价值

申请人认为,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应向其返还全部合同价款。被申请人则主张,合同因被申请人违约而解除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按比例退还申请人预付的费用。

仲裁庭认为,合同解除后,认定被申请人应返还款项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被申请人已交付了200份人才数据报告,这些报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指标提供了数据,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这些数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已交付的人才数据报告对申请人的客户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2)被申请人为满足申请人要求,多次与申请人就报告的内容进行沟通,交付了1份申请人基本认可的书面《报告解读》并提供了现场报告解读;(3)数据的提取和归纳,与申请人的沟通,报告的制作均需付出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4)已提供给申请人的数据具有无法返还的特点。因此,对申请人主张的价款返还仲裁庭给予部分支持。

三、关于合同的解除

申请人主张,本案合同自被申请人收到关于解除的律师函时解除。被申请人抗辩称,按照本案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在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只能通过送达到被申请人指定地点完成。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的《律师函》均未能送达至上述地址,而是送达至其他地点,不构成符合合同约定的通知。同时,根据本案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订单需要在另一方收到该通知的30天期间内未对违约行为进行弥补。由于申请人未发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违约通知,该30天期限尚未开始计算。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但由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解除通知的地址不是合同约定地址,且收到通知还应有30天的违约行为补救期,故不支持申请人关于本案合同于解除通知送达时解除的主张。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解除合同通知的情况下,应以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的日期再加计30天的补救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

 

案例启示与实务建议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加工则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环节。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度发展,面对信息时代海量的数据资源,如何通过高质量的数据分析寻求业务决策的科学依据,是社会各界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尤其是对于处于激烈市场竞争中的商事主体而言,数据加工已不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数据加工交易规模将持续扩大,相关合同纠纷也将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本案的裁判为商事主体订立、履行数据加工合同,防范履约风险主要提供了以下指引:

一是精准界定核心义务,消除条款模糊性。在合同中清晰界定各方的加工义务与预期成果,特别是对加工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约定。合同应详细描述数据加工的预期效果,包括基础数据的范围、数据分析的深度以及加工后新数据的用途等。尤其对“洞察”“解读”“深度分析”度等核心深加工义务,需通过条款明确其内涵、履行标准与成果形式,从源头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的履行争议。

二是适配数据要素属性,设计个性化履行与违约责任。考虑到数据加工成果无形化、不可返还、价值独特性的特点,可约定样本先行、分批交付、迭代完善的履行模式,降低单方履约风险;针对基础数据加工、深度价值挖掘、后续持续服务等不同层级的义务,设置梯度化违约责任,明确不同履约瑕疵的责任承担方式,兼顾双方商业利益与公平原则。

三是选择专业争议解决机制。数据加工纠纷因牵涉原始数据权属、算法逻辑保密、个人信息保护等核心问题,天然交织合同履行、知识产权、数据合规等多重法律关系,其技术复杂性、商业敏感性、合规交叉性的特征,对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仲裁所具备的保密性强、专业度高、程序灵活、跨境执行便利等核心优势,与数据加工争议的解决需求高度适配,可以成为该领域争议解决的最优选择。贸仲作为较早开展数字争议解决的仲裁机构,也将持续探索数据领域的裁判规则,不断完善适配数字经济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数据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数据要素的高效流转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案例概况已收录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编写的《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年度报告(2024)》,并将发布于贸仲官网“研究与资料”项下供查阅。

{{ article.quickLinkTitle ? article.quickLinkTitle : '快速链接' }}
快速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