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华平教授在分享中指出,仲裁地是国际仲裁中的核心概念,会影响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程序法以及裁决国籍与可执行性。她以新加坡法院审理的BNA v. BNB案件为例,剖析了仲裁条款在约定模糊的情形下可能带来的严重不确定性。覃教授建议,在起草仲裁条款时应避免使用易产生歧义的表述,明确使用“seat/place of the arbitration”等术语界定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在此基础上,覃教授进一步强调,一个理想的仲裁地应具备仲裁法律框架清晰、司法态度友善、执行机制高效等特征,故此在仲裁地选择时应综合考虑当地仲裁法完备程度、对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及司法监督等多重因素。
Tim Haynes律师与资深顾问律师黄姗姗以离岸司法实践为焦点,分享了BVI、开曼群岛等地在处理仲裁与清盘程序交叉问题上的最新进展。两位分析,当债务存在真实且实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中止或驳回清盘程序,让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在股东提出清盘申请的案例中,特别是在主张“公正公平清盘”的情形下,离岸法院的处理则更为复杂。他们强调,对于债权人申请清盘的情形,法院通常依据“债务是否存有真实且实质性的争议”作为是否中止清盘程序的关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