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8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2014中国仲裁周之青年仲裁沙龙暨第二届“中伦杯”仲裁征文大赛颁奖仪式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举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学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致辞。仲裁员、律师、学者及来自各地的仲裁征文大赛的获奖者近百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
于健龙秘书长对仲裁周系列活动的成功举办给予了高度评价,对仲裁征文大赛的情况和结果进行说明,肯定获奖论文的学术质量和学术视角,并衷心感谢中伦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于健龙秘书长也对仲裁事业发展进行了总结,提出了仲裁的发展应更加开放,更加国际化,同时对下届仲裁周的举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张学兵会长首先祝贺贸仲近年在仲裁事业中取得的成绩,感谢贸仲对仲裁事业的付出和推动;对仲裁征文大赛的获奖者表示祝贺,希望通过论文大赛的形式提高理论与实务界对于仲裁的关注。张学兵会长希望大家通过仲裁周的活动认识到成为优秀仲裁律师的重要性和不易,并期望在青年仲裁沙龙的参与者中涌现更多优秀的仲裁员和仲裁律师。
龙翼飞副院长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院长感谢发起单位对本次活动的支持,表示人大法学院一直关注仲裁事业的发展,作为这次仲裁周的承办单位之一,从各方面保障了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仲裁周活动的推进也让人大法学院的科研、教学有了更多空间。龙翼飞副院长再次感谢仲裁周活动的举办,对仲裁征文大赛的获奖者分享他们的成果表示期待,并预祝沙龙取得圆满成功。
卢云华司长首先对仲裁征文大赛获奖者表示祝贺,并鼓励更多同学参与到仲裁征文大赛中去。卢云华司长表示仲裁是我国一项重要事业,对国家的长治久安、科学研究、教学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仲裁事业经过20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应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仲裁的发展。仲裁需要建立自己的魅力和自己的平台。卢云华司长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投身仲裁事业,将我国的仲裁事业发展得更好。
随后,于健龙秘书长、卢云华司长、龙翼飞副院长、张学兵会长向第二届“中伦杯”仲裁征文大赛的获奖者颁发证书。
在仲裁沙龙的主题交流环节,第一小组主题为“中国仲裁法20年的成就与展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研发处处长赵健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宋连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顾宾副教授和本次征文比赛一等奖获得者、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王徽分别作了主题演讲。宋连斌教授系统总结了仲裁法生效后中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全面梳理了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颁布以来司法解释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影响,评析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仲裁协议准据法确定之间的关系,讨论了2012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仲裁在实践中判例法方面的发展和期待。肖建国教授对仲裁法颁布二十年以来仲裁的情况做了回顾,指出今后十年仲裁将会面临一个爆发式发展,但是目前中国仲裁立法实践中仍有诸多问题,例如《仲裁法》第20条的管辖权自决问题、临时仲裁问题、临时性措施等,这些问题给仲裁实践带来了困扰。肖建国教授呼吁了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应保持友好且开放的态度。
赵健处长主持了主题研讨,针对各位发言人的发言做了简要的点评,并发表了自己对于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法开放性特征等问题的观点。主题研讨最后就参与者提问的一个案例引发的侵权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了讨论。
第二小组主题为“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新发展”,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焕芳主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秘书长王文英、美国Rosensteel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彤、北京仲裁委员会业务二处处长姜秋菊和本次征文比赛一等奖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朱敏分别作了主题演讲。
王文英秘书长从近期仲裁规则的修改情况入手,介绍了国际仲裁规则的最新发展和热点问题,包括合并仲裁、紧急仲裁员、仲裁费用等问题,并预测了贸仲仲裁规则的修改方向。王彤律师比较了美国仲裁协会(AAA)仲裁规则、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仲裁规则和贸仲(CIETAC)仲裁规则在紧急保护措施、追加第三人、合并仲裁、保密/不披露特许权、当事人取证、调解机制中的异同,从中分析了国际仲裁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指出CIETAC仲裁规则在上述内容上仍存在进步的空间。姜秋菊处长介绍了北京仲裁委规则修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北仲规则修改的背景一是要突出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二是要强调仲裁机构、仲裁庭的控制权,三是与国际上的仲裁规则接轨。朱敏同学介绍了其获得仲裁论文大赛一等奖的论文《从香港金时公司案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既判力》。朱敏同学介绍了香港金时公司案的案情,并从仲裁裁决对继后诉讼的影响出发,对裁决既判力的理论进行梳理,探讨了仲裁裁决既判力在实践中的应用。
杜焕芳副教授主持了主题研讨,针对各位发言人的发言做了简要的点评,并发表了自己对于仲裁规则发展的观点。
第三小组主题为“青年仲裁人的成长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监督协调处处长姚俊逸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仲裁研究所所长赵秀文教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丽军,浙江城市大学副教授黄加宁,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玲 ,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海涛分别作了主题演讲。
赵秀文教授分享了自己25年来担任贸仲仲裁员的心得体会,指出仲裁员要有一颗公正独立的心。曹丽军律师介绍了自己的成长历程:法学院的仲裁课程是兴趣的起点;贸仲的工作加深了其对仲裁的理解,坚定了献身仲裁的信念;律所的工作则使其体会到以前工作中培养的信息过滤能力在非诉业务中的作用。曹丽军律师指出了在仲裁中理论与实务结合的重要性,要多谋善断,解决好中国特色与国际化的问题。黄加宁副教授对青年仲裁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指出了青年仲裁人在成长中的困扰,包括缺少相关的组织和平台、缺少专业培训和交流的机会、中国仲裁大环境对青年仲裁人成长的不利影响,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杨玲副教授介绍了华东政法大学在仲裁法学教育方面的做法,总结了仲裁法学教育的经验和不足,建议开设仲裁课程,注重理论结合实践,律所也应参与到培养仲裁人的工作之中,并呼吁高校承担更多的培养青年仲裁人的社会责任。冯海涛律师介绍了仲裁案件与诉讼案件的区别,指出了仲裁的魅力所在,并以自己的经历为例强调了夯实外语能力、了解仲裁规则、保持公正的心态对青年仲裁员的重要性。
姚俊逸处长主持了主题研讨,针对各位发言人的发言做了简要的点评,并感谢各位代表参加青年仲裁沙龙,仲裁事业未来有很大发展空间,中国仲裁周及青年仲裁沙龙愿意成为青年人沟通交流、共同成长的平台。
附:第二届“中伦杯”仲裁征文大赛获奖名单:
获奖等级 |
姓名 |
单位 |
题目 |
一等奖 |
胡海帆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可执行性问题研究 |
王徽 |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论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可执行性——从条款的起草与适用到法律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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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敏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从香港金时公司案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既判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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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安晨曦 |
海南大学法学院 |
我国商事仲裁裁决正当化基础之送达制度——以39个《仲裁规则》为主要研究对象 |
陈静 |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
国际商事仲裁披露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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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顺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和解裁决的性质及其效力探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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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发兴 |
西南政法大学 |
台湾地区法院认可大陆仲裁裁决的实践与评析——从法律条文到司法案例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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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 |
烟台大学 |
论我国代理制度对仲裁条款的影响——以《合同法》第402、403条为研究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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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陈建华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瑕疵的适度宽容与多元补救——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瑕疵协议有效性的思考 |
邓再兰 |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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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洁 |
中国政法大学 |
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扩张在保证合同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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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净 |
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 |
多方多合同仲裁的挑战和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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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师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关于中国仲裁案件中适用CISG损害赔偿规则实务的一些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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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有赫 |
青岛仲裁委员会 |
国内仲裁法律适用的实然与应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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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王朕 |
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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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一个被遗忘的角落:对我国仲裁费用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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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璨 |
外交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 |
中国与瑞典仲裁制度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比较研究 |
|
张虎 |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 |
论《纽约公约》项下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以“默示仲裁协议”为视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