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国际商业仲裁的执行过程中,资产披露的履行情况和临时救济措施的有效性常常成为执行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本案中,L公司在获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裁决后,成功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并进一步获得了全球玛瑞瓦禁令,冻结了被申请人的全球资产。然而,被申请人未能按时履行资产披露义务,导致L公司申请进一步的披露命令。2024年12月11日,香港高等法院准许L公司的进一步披露申请,并要求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提供更详细的资产信息。本案不仅展示了跨境仲裁裁决执行的复杂性,也凸显了玛瑞瓦禁令和资产披露义务在国际商业纠纷中的重要性。对于从事跨境法律服务的律师而言,本案提供了关于如何有效利用临时救济措施和确保资产披露义务履行的宝贵经验。
一、本案案情
本案涉及申请人L公司与第一、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分别为C公司、R公司及Z公司)之间的仲裁裁决执行纠纷。L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获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作出的仲裁裁决,并随后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2024年1月11日,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了L公司单方面申请执行CIETAC仲裁裁决的命令。被申请人曾申请撤销该执行命令,但因未能在2024年5月24日前支付担保金,其申请被驳回。
2024年5月27日,L公司获得全球玛瑞瓦禁令,冻结了被申请人的全球资产。随后,L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申请延长禁令并要求被申请人披露其资产信息,并进一步申请要求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披露其资产信息,以协助执行该禁令及仲裁裁决。根据第一次披露命令,被申请人需通过董事会授权的宣誓书披露其资产信息。然而,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截止日期(2024年8月8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宣誓书。相反,第二被申请人通过其律师提交了一份未经签署的资产清单,声称其唯一董事因与中国政府机构合作而无法签署宣誓书。第三被申请人则声称其唯一董事因中风无法签署宣誓书,并提交了一份未经宣誓的资产清单。
由于各被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披露义务,L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进一步披露命令,要求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提供更详细的资产信息。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1. 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是否遵守了香港高等法院于2024年6月6日作出的资产披露命令(第一次披露命令);
2. 香港高等法院是否有必要批准L公司提出的进一步披露申请。
三、香港高等法院命令和理由
1. 被申请人对于第一次披露命令的履行情况香港高等法院认为,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未能履行第一次披露命令的要求,特别是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宣誓书。第二被申请人声称其唯一董事因与中国政府机构合作而无法签署宣誓书,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这一主张。第三被申请人则声称其唯一董事因中风无法签署宣誓书,但同样未能提供任何医疗证明或其他证据。因此,法院认为这些主张缺乏可信度,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披露义务。
2. 进一步披露命令的必要性 香港高等法院认为,L公司有权申请进一步披露命令,以协助执行玛瑞瓦禁令及仲裁裁决。尽管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提交了部分资产信息,但这些信息缺乏足够的细节,无法有效协助L公司监控被申请人的资产。特别是,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应收账款信息缺乏债务人的注册地址、应收账款的性质及是否存在抵销等关键细节。第三被申请人提供的资产信息也缺乏公司注册地址、股份登记地点等基本信息。因此,法院认为有必要批准L公司的进一步披露申请。
3. 临时清盘人的任命是否影响披露命令第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被任命了临时清盘人,但法院认为这并不影响L公司的披露申请。首先,临时清盘人尚未在香港获得承认,因此其无权控制第二被申请人在香港的资产。其次,临时清盘人是在玛瑞瓦禁令发布后才被任命的,L公司有权继续采取法律措施以确保被申请人履行披露义务。
香港高等法院最终批准了L公司的进一步披露申请,并要求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提供更详细的资产信息。法院还裁定,L公司有权获得本次申请的费用补偿,但由于其律师费用过高,法院将费用总额调整为20万港元(其中律师费为9万港元)。
四、本案启示
1. 跨境仲裁裁决的执行本案涉及跨境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特别是如何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作出的仲裁裁决。本案中,L公司成功获得了CIETAC仲裁裁决的执行命令,并进一步申请了全球玛瑞瓦禁令以冻结被申请人的资产。
2. 玛瑞瓦禁令的适用玛瑞瓦禁令是香港法院常用的一种临时救济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资产。本案中,L公司成功申请了全球玛瑞瓦禁令,冻结了被申请人的全球资产。然而,玛瑞瓦禁令的有效执行依赖于被申请人的资产披露义务。如果被申请人未能如实披露其资产,法院可以批准进一步的披露命令,以确保禁令的有效执行。
3. 资产披露义务的重要性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资产披露义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资产信息,特别是未能提交董事会授权的宣誓书。尽管被申请人提出了种种理由(如董事与中国政府机构合作、董事中风等),但这些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批准了L公司的进一步披露申请,以确保其能够有效监控被申请人的资产。
4. 临时清盘人的影响本案还涉及临时清盘人的任命是否影响资产披露命令的问题。香港高等法院认为,临时清盘人的任命并不影响L公司的披露申请,特别是当临时清盘人尚未在香港获得承认时。因此,L公司有权继续采取法律措施以确保被申请人履行披露义务。
对于跨境律师而言,本案提供了以下几点重要启示:1. 及时申请临时救济措施:在跨境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及时申请玛瑞瓦禁令等临时救济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告转移或隐匿资产。
2. 确保资产披露义务的履行:法院对资产披露义务的要求非常严格,被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资产信息,否则法院可以批准进一步的披露命令。
3. 应对临时清盘人的挑战:在被申请人被任命临时清盘人的情况下,申请人仍有权继续采取法律措施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