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
随着中国大陆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海峡两岸的民间投资、贸易等往来的不断发展,由此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一些民商事纠纷。如何妥善地解决这些纠纷,可以说是两岸共同关注的问题。目前由于两岸政治上的对立,一国内的两个“法域”的各自存在,因此就需要找到适合于解决两岸纠纷的方式。
* 本文系作者于2001年10月28日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华仲裁协会于上海联合举办的“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上的发言。
1.《特别报道: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在上海召开》,载《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简报》2001年11月30日。
2.参见张建华:《仲裁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
3.1958年《纽约公约》、1985年《示范法》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Zambia Steel & Building Supplies Ltd. V. James Clerk & Eaton Ltd. (1986)2 loyd’s Rep 225.
5.参见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324页。
6.参见胡充寒:《国际商务仲裁与诉讼研究》,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7.参见陈桂明:《仲裁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3页。
8.参见陈焕文:《仲裁法逐条释义》,台湾地区1999年版,第157页。
9.参见康明:《临时仲裁及其在我国的现状和发展(下)》,载《仲裁与法律》2000年第4期。
10.参见陈焕文:《国际仲裁法专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230页。
11.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1页。
12.郭晓文:《海峡两岸之间经贸仲裁的发展和前瞻》,载《仲裁与法律》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