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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2023年5月,两家澳大利亚法院对不同情形下破产争议是否可以依据事先订立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作出了判决。这两份判决重点讨论了以下两个问题:

(1) 何种类型的破产案件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及

(2) 何种情形下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程序,“通过或根据”(through or under)仲裁协议的当事方提出主张或抗辩。

 

关键要点

上述判决进一步澄清了可以在澳大利亚通过仲裁解决的破产争议的范围,特别是:

破产争议的可仲裁性:Mansfield 案判决(详见下文)进一步明确了破产争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仲裁,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仲裁。该判决强调如果仲裁协议当事方“有权主张”或“可以行使”相关权利,清算人就可以提出相关仲裁主张;及第三人:King River v Salerno 案判决(详见下文)则确认了第三人在下列情况均满足时,可以行使与仲裁协议当事方相应的权利(包括可以请求中止法院程序):

某公司是仲裁协议当事方,该第三人系“通过公司或在公司之下”提出主张或抗辩(该第三人可能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和个人股东);

第三人拟主张的权利或提出的抗辩属于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事项范围;及仲裁协议不是“无效”协议。

关于Palladium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Pty Ltd 清算程序中, Mansfield (清算人) 诉 Fortrust International Pty Ltd案([2023] FCA 350)

在 Mansfield 案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认为,当仲裁协议当事方“有权主张”或“可以行使”相关权利时,清算人即可提出仲裁主张。但是,如果争议所涉事项是交易估值过低和意图对债权人不利而进行的转让,则该等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案件背景

Mansfield 案是一起因澳大利亚公司 Palladium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Pty Ltd (“Palladium”)进入清算程序而产生的争议。Palladium的清算人 Mansfield先生申请追回 Palladium向共同被告PT Indrogo Institut(“Indrogo”)支付的695万澳元。

Mansfield先生拟追回款项所涉及的交易情况是:

Palladium成立的目的是担任共同被告Yang先生的投资管理人;

Palladium与Yang先生签订了一份投资管理协议(“《投资协议》”),协议方还包括共同被告 Suprapto先生全资拥有的香港公司 GS Asia Investment Co., Ltd.(“GS”);

2016年,Palladium向Indrogo转账695万澳元,随后,Indrogo将该笔资金转给了GS。GS根据《投资协议》使用该笔资金为Yang先生购买了投资产品;

2017年8月3日,Yang先生、Palladium和GS签订了一份抵销与结算协议(“《结算协议》”)。根据该协议,根据《投资协议》取得的财产将转让给GS,而该转让系用于部分清偿所谓的“Yang先生欠付GS的贷款债务”;及

2018年3月6日,Yang先生提交了一份债权人申请。

《结算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在《投资协议》中也有同样的仲裁条款。该条款约定:因《结算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均应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提交仲裁解决。

之后,Palladium进入了清算程序,Yang先生破产。Mansfield先生被指定为 Palladium的清算人。2022年3月26日, Mansfield先生向法院起诉,主张《结算协议》中的财产转让属于(1) 估价过低的交易,及/或(2) 意图对债权人不利的财产转让,违反了《破产法》第120条和第121条的规定。

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后,未发现任何可以证明Yang先生欠付GS债务的材料。于是,Mansfield先生通过中间申请(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请求法院判令:(1) 将Mansfield先生(以Yang先生破产财产受托人的身份)追加为原告;(2) 将GS追加为被告;及(3) 准许Mansfield先生修改起诉书,要求GS承担赔偿责任。

各被告对上述申请提出异议,辩称根据《投资协议》和《结算协议》所载的仲裁条款,该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批准了Mansfield先生的申请。Jackson法官认定《投资协议》和《结算协议》所载的仲裁条款符合澳大利亚联邦1974年《国际仲裁法》中“仲裁协议”的定义。法院裁定,Mansfield先生作为 Palladium的清算人,能够“通过或根据”仲裁条款“提出主张”。

Jackson法官在审理Mansfield先生的申请是否可以提交仲裁解决时,援引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 Tanning Research Laboratories Inc v O’ Brien 案([1990] 169 CLR 332)中作出的先例判决。该案指出:

“[仲裁协议]当事方必须有权行使或可以行使请求权或做出抗辩(该请求权或抗辩权的基本要素中已具备)。在此基础上,第三人才能依赖该诉讼理由或辩护理由通过当事人或在当事人之下提出主张。如果处于清算程序中的公司有权主张或可以行使某诉讼理由或抗辩理由,那么该公司的清算人可以通过该公司或在该公司之下提出相关主张。”

然而,在Mansfield 案中, Jackson法官判定 Mansfield先生的申请不应提交仲裁解决。Jackson法官认为,从本质来看,Mansfield先生的主张“并非 Tanning Research Laboratories 案所讨论的衍生的权利主张,只有[本案中的]破产财产受托人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Yang先生既无权主张又无法行使《破产法》第120条和第121条项下权利的各项要素”。

Jackson法官还进一步解释了判决的考量因素,表示法院通常希望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避免出现重复的法律程序”,并指出各被告要求分别通过诉讼和仲裁解决案涉争议,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King River Digital Assets Opportunities SPC 诉 Salerno案([2023] NSWSC 510)

在 King River v Salerno 案中,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中止了法院程序的审理,认为争议各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仲裁。法院认为,对于一家已进入破产管理程序的公司而言,其唯一董事是该公司所订立的仲裁协议的当事方。

 

案件背景

被告 Salerno先生是 Trigon Trading Pty Ltd (“Trigon”,该公司已被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唯一董事和股东。Trigon是一家专门从事数字资产交易业务的公司,其代表 King River Digital Assets Opportunities SPC (“King River”)向国际加密货币交易所 FTX Trading Limited(“FTX”)购买数字资产。

2022年2月23日,King River与Tragion签订了一份主购买协议(“《主购买协议》”),其中包含:

仲裁条款,约定合同项下的争议应当在澳大利亚根据《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规则》进行仲裁;及

一条约定《主购买协议》“应对合同双方及其各自的继受人、继承人、遗产代理人和获准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和效力”的条款。

《主购买协议》约定首先由King River将资金托管给Trigon,再由 Trigon向FTX购买数字资产。2022年11月,FTX倒闭,且其客户无法提取资金和资产,King River因此损失了托管给 Trigon的资金,合计约2040万美元。

2022年12月22日,King River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以Trigon实施了误导性和欺骗性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了Salerno先生,主张其应承担从属责任,返还托管资金。具体而言,King River主张Trigon在FTX购买数字资产的行为导致了King River承担了第三方风险。

Salerno先生提出中间申请,请求法院根据昆士兰州2010年《商事仲裁法》(“《商事仲裁法》”)第8(1)条的规定中止该法院程序,并根据《主购买协议》所载的仲裁条款将该争议提交仲裁解决。King River v Salerno 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Salerno先生是否可被视为《主购买协议》下仲裁协议的当事方。

 

法院在分析 Salerno先生是否“通过或根据”Trigon而构成《商事仲裁法》第2条项下规定的当事方时,援引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Tanning Research and Rinehart v Hancock 案中的先例判决,并基于Salerno先生的抗辩主张认定其是《商事仲裁法》第2条项下规定的仲裁协议当事方。

随后,法院再就案涉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事项范围”进行了分析。对此,法院援引了仲裁庭自裁管辖权(kompetenz-kompetenz)等公认原则并对案涉仲裁协议进行了“广义和开放的解释”。据此,法院最终认定 King River所提主张系在《主购买协议》下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事项范围之内。

最后,法院分析了King River提出的仲裁协议因放弃/弃权而归于无效的抗辩。由于 Salerno先生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方,法院认为可以将King River提出的观点理解为:Salerno先生是否已经放弃了“通过或根据仲裁协议当事方”申请中止法院程序并提交仲裁的法定权利’。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指出 Salerno先生在获悉仲裁协议“当事方”的广义定义后立即提出了中止法院程序的申请。

上述两项判决证实,澳大利亚法院在平衡仲裁制度和破产程序时采取的是复杂而细致的考量方式。

 

[作者:唐汉洁 Helen Tang(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承颖 Celine Wang(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本文原载于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说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HKIAC的立场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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