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一裁仲裁)
裁判要旨
仲裁庭是否接受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属于仲裁庭的裁量权范围,需要根据仲裁规则进行判断。对于仲裁庭在仲裁规则允许范围内作出的程序安排,在不影响正确裁决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
案情介绍
申请人:厦门菲斯科电子有限公司(“菲斯科公司”)
被申请人:DreamkasLimitedLiabilityCompany(“Dreamkas”)
案号:(2022)京04民特947号
申请人菲斯科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作出的裁决。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裁决作出时间严重超过规定期限,且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违反仲裁法定程序。仲裁审理过程中6次延期作出裁决期限,已经超过6个月。裁决载明的“因仲裁程序进行需要,经仲裁庭请求,仲裁院院长同意并决定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0月28日”以及“本案所有仲裁文件及材料均已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有效送达双方当事人”不符合实际审理及送达情况,程序违法。仲裁庭接受并采用Dreamkas于2022年6月27日寄交的证据,已经严重超期,存在程序瑕疵并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仲裁庭根据Dreamkas在庭后对利息计算的补充确认诉求,未保障菲斯科公司的答辩权利。
被申请人Dreamkas辩称,菲斯科公司提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不能作为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其理由为:一、菲斯科公司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二、仲裁庭决定延长期限符合仲裁规则,未违反法定程序。在2022年7月15日庭审中,仲裁庭决定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延长到2022年7月31日,Dreamkas在举证期内向仲裁庭提交证据,不存在所谓的“证据瑕疵”。仲裁规则规定了裁决作出期限,并且允许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经仲裁庭请求,仲裁院院长可以延长上述期限。仲裁庭经开庭审理,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了裁决,未超过仲裁院院长决定的延长期限,未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意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是指仲裁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对于仲裁庭在仲裁规则允许范围内作出的程序安排,不影响正确裁决的情况下,不应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因此,仲裁庭可以在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届满后接受证据。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厦门菲斯科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
一裁简评
仲裁庭裁量权的范围大小、行使是否得当,对于实现仲裁的效率性和公平性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在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中,对于仲裁庭在仲裁规则允许范围内作出的程序安排,只要不影响仲裁庭作出公正、正确的裁决,就不应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本文主题案例中,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该规定并没有否认仲裁庭接受逾期提交的证据的权力,仅表示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因此,仲裁庭可以在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届满后视案件具体情况裁量决定是否接受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同样的案例。在蔡某与张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蔡某认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和答辩,仲裁庭无正当理由接受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的与本仲裁案无关联的证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关于该案中答辩和举证期限的问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仲裁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及相关的材料;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上述规定限定了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但也同时规定被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提交答辩书的后果是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而非因此丧失在此后审理过程中进行答辩的权利。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主张进行辩解的权利应贯穿于整个仲裁审理过程,而并不仅限于上述规定的十五日期限。申请人以仲裁庭接受被申请人逾期答辩意见为由主张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其次,《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或者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庭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并非一律不接受,而是否接受则属于仲裁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职权范畴,法院不宜进行干预。仲裁庭依职权接受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未违反《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以仲裁庭接受并采用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为由,主张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亦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在张某与乳山海鑫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张某提出,海鑫置业公司超期举证,威海仲裁委员会予以采纳,违反仲裁规则。2022年2月21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告知双方若有新证据需在庭审后七日内提交仲裁庭,经仲裁庭核实相关原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书面质证,威海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7日才向张某邮寄送达海鑫置业公司补充提供的证据,海鑫置业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已远超过七日。根据《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证据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海鑫置业公司提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是于2022年3月24日形成的,并不属于新证据,威海仲裁委员会不应采纳。关于张某主张的海鑫置业公司逾期提交证据的问题,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证据提交”第(二)项规定:“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接受的除外。”本案中,从海鑫置业公司提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时间来看,其并未在仲裁庭要求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但根据上述规定,是否接受证据由仲裁庭决定,故虽海鑫置业公司存在逾期提交证据的情形,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接受不构成程序违法。
在北京华友天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戴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华友公司提出,戴某超出仲裁庭规定的期限提交证据,仲裁庭仍采纳该证据,属于程序违法。在2021年6月4日开庭时,仲裁庭明确提出要求双方在2021年6月11日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及本案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双方均对仲裁庭的这一要求没有异议,并同意会在此时间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才材料。但戴某方提交的代理词落款日期是2021年6月17日,质证意见的落款日期是2021年6月18日,均已超过仲裁庭规定的6月11日,并且逾期已近一周。戴某在2021年7月28日仍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据北仲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在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但在戴某明显超出仲裁庭规定的期限提交证据及材料的情况下,仲裁庭依然采纳了戴某提供的证据及材料,其仲裁程序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证据提交”第(二)项规定: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接受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质证”第(三)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当庭或者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综上,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等是否接受,仲裁庭有决定权。华友公司提出的此项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而仲裁庭也可以选择在不影响正确裁决的情况下,不接受当事人超过期限提交的证据。在武某与赵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武某提出,武某因员工人为原因超过指定举证期限向仲裁庭提交证据,而仲裁庭不予采纳,违反法定程序。由于仲裁庭提到相关关键证据,而离职员工又粗心和难以下指令,导致几处关键证据延期提交,虽然仲裁规则没有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至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于举证期限规定得很细,特别是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于逾期证据,规定只要是与事实有关的,必须予以采纳。而本案仲裁庭对于武某的很关键的与事实有关的逾期证据拒不采纳。因此,仲裁庭审理程序违法。对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设定提交证据的期限、逾期提交的后果等内容。故其对武某一方证据的采纳与否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系仲裁庭裁量权范围之内,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对于武某的撤销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
1.(2020)沪01民特229号。
2.(2022)鲁10民特44号。
3.(2021)京04民特712号。
4.(2022)京04民特4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