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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新西兰(英语:New Zealand),又译纽西兰,是南太平洋的一个国家,政治体制实行君主立宪制混合英国式议会民主制,现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新西兰位于太平洋西南部,领土由南岛、北岛两大岛屿组成,以库克海峡分隔,南岛邻近南极洲,北岛与斐济及汤加相望。首都惠灵顿以及最大城市奥克兰均位于北岛。新西兰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全球最美丽的国家之一。世界银行将新西兰列为世界上最方便营商的国家之一 (1),其经济严重依赖外贸,以农牧业为主,农牧产品出口约占出口总量的50%。羊肉和奶制品出口量居世界第一位,羊毛出口量居世界第三位。(2) 

中国和新西兰于1972年12月22日建交。建交以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2004年4月,新西兰政府正式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第一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发达国家。2008年4月,中国与新西兰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同年10月,协定正式实施,新西兰成为第一个与中国签署并实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发达国家。到2014年,中国已跃居新西兰第一大贸易伙伴、出口市场和进口来源地,新西兰对华出口占其出口总额的近四分之一。2014年11月20日,中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双方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两国交往日益深入。(3) 2017年,新西兰参加了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2017年3月,中国总理李克强访问新西兰时,与时任国家党总理Bill English见证了两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新西兰成为第一个加入“一带一路”倡议的西方发达国家。 (4)

国际仲裁制度作为全球认可度较高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途经之一。随着中新两国友好关系的不断深入、以及日益增多的经贸往来,有必要对于新西兰的仲裁制度进行系统介绍,这对于在新开展投资经营和对新贸易的中国企业而言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本章将针对新西兰仲裁相关规定、主要的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进行相关介绍。

一、新西兰立法与司法概况

新西兰法主要部分以英格兰法为基础(在 1840 年 1 月 14 日所适用的判例法和成文法尽可能适用于新西兰)。从那时起,新西兰的法律主要来源就是新西兰议会通过颁布的新西兰法律法规和新西兰法院的司法判例。在一个更根本的层面上,新西兰法律的基础是三个相关的原则是:议会主权;法治和分权。尽管如此,现今的新西兰法律与英格兰法仍存在许多差异之处,体现了其独特性。

新西兰的司法系统分为四个层级,由低到高分别是:①地方法院 District Court②高等法院 High Court③上诉法院 Court of Appeal④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除此之外还有众多专门法院,共同构成了新西兰完整的司法系统。

以下将简要对其法律和司法体系现状进行介绍。

(一)新西兰的法律体系

新西兰采用普通法法系,即除成文法外另补充适用法官在先例基础上制定的判例法,尤其特别的是,新西兰法院会在适当情况下补充适用包括 tikanga(毛利习惯法)在内的习惯法。其法律的主要来源是新西兰国会颁布的法规和新西兰法院的裁决。作为前英国殖民地,新西兰的法律一开始主要依据英国法律,在许多方面虽然相似但还是有一些重要差异。

新西兰法律有三个主要来源:英国普通法、1947年以前英国议会制定的某些法规(特别是《权利法案》)和新西兰国会的立法。但在解释普通法的过程中,如果新西兰法院要考虑当地条件,或新西兰法律已经立法规定某个问题,则可以不遵守普通法。

新西兰的主要法律有:

1.宪法

新西兰如英国一样是少数没有成文的宪法的国家之一。虽然没有一个正式的文件或一系列文件可以认定为成文宪法,但却有一些来源构建着新西兰的宪法框架,这些来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治原则,总督的特许令和《怀唐基条约》。

怀唐基条约 由英国皇室与新西兰毛利原住民于 1840年所签订的怀唐基条约,可以视作是新西兰的立国文献,同时对今日的新西兰法律也产生着影响。它不仅与其它后续出现的法律文件共同建构了新西兰今天的宪政秩序,也提供了规范新西兰国家与毛利原住民族间种种权利义务关系之法律基础。该条约一方面赋予英国合法统治新西兰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给予毛利原住民保存其土地与文化权利的重要承诺。

1986 年宪法法案 1986 年所通过的宪法法案也构成了新西兰宪政秩序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它是对新西兰宪政的一次原则及正式性的宣示。这部法案最重要的决议包括:英国女王是新西兰的国家元首,新西兰总督由女王任命,并且是她的职务代理人。确立了国会立法的权力,并对新西兰政府的三个分支机构的权力分配作了详细的规定。

宪法惯例 新西兰宪法同样以一系列的宪法惯例组成,主要是一些习惯和风俗。这些惯例维系着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关系。新西兰内阁系统也是基于这些惯例,如国会运转的一些程序。这些惯例并不具有强制力,但是仍然被遵守着,因为它使政治程序准确而高效。

总督特许令 专利特许证或专利证书,是由国家或政府元首签发的法律文书。以一页公开信模式授权、设立、确立了某官方组织;以至授予某人重要地位。这也是新西兰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制定法

制定法,这是由政府提案众议院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公布的法律章程,是新西兰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制定法可明确否定既定的普通法规则,使这些规则不会应用在法律范围内,同时可以撤销以前的法规(优先或取代于以前的法规,以便使它们作为法律不再适用)。

制定法类型包括公众法案:法案适用于一般公众,例如1988 年陆上运输法。本地法案:法案适用于某一界定的区域如1988 年奥克兰市议会(新市场土地的归属)法。个人法案:法案适用于某一特定的人,公司或一群人,如柯克帕特里克信托基金共济会于 1998 年的授权法案。

1840 年 1月 14 日被引进或适用于新西兰的大部分英国的法规,除上述提及的宪法性法规这一重要的例外以外,现在都已经被此后的新西兰的法规所取代。当新西兰立法机关尚未将整个法律编纂成法典时,已为专门的法律领域提供了制定法规的基础。因此,尽管新西兰采用了英格兰刑法,并于 1893 年将该法编纂成法典,现在的法典就是 1961年第 43 号法令的《刑法》,其他犯罪则由 1927 年第 35 号法令的《违警罪法》(1965 年重印)和其他法规加以规定。将私法领域的合同和侵权行为编纂成法典未获通过,但各个领域的法规已经沿用了英格兰实践中编纂成商法的做法。在新西兰适用的英国不动产与财产转让制度已在 1842 年进行了广泛的修改,并将以后的修改并入了 1952 年第 51 号法令的《财产法》(1970 重印),该法令已成为调整新西兰境内财产的普通法则的一个综合性法规。已在 1970 年采用规定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托仑斯制度或土地转让制度,以及有关法规,则见诸1952年第 52 号法令的《土地转让法》。1969 年第52 号法令的《遗产管理法》将各种有关死者遗产的法令条款合并在一起,而 1956年第61 号法令的《信托法》大体上仿照了英国相应的法规。议会立法已为广泛的被授权立法或辅助立法所补充。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来制定规章。如果是根据《议会法》作出的法规超过了授权范围,则法院可宣布该法规无效。对于《新西兰议会法》应参考1908至1957年《新西兰法规汇编重印本》,同时参考新西兰法规年鉴(1958 年开始刊行)。1957年起,有些法令已印成新西兰法规年鉴,法律规章用《法律规章汇编》(S.R)每年出版一卷。

3.国际条约

国际多边条约和一些重要的双边条约将由内阁做出利弊分析,之后递交众议院进行审查通过,国会批准后成为新西兰正式的法律渊源。一些非重大意义的双边条约,由相关部长向内阁推荐,一旦通过,内阁便具有履行条约的权利。对于多边条约,政府向条约方提交正式的文书作为签订完成的步骤。而互换外交文件,之后由国内法保障实施则为双边条约的最终程序。新西兰外交与贸易部负责所有条约的记录。

新西兰作为南半球的一个重要的发达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积极得承担着各种角色。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粮农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银行,国际能源机构,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重要组织的成员:对于这些组织的规章也负有遵循的义务。所以不管是新西兰与一些组织签署的文件还是与一国或多国订立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如《南极矿物资源活动规制条约》)都是新西兰法律的渊源之一。

4.判例法

新西兰的判例法系统由等级严密的法院系统支撑,法院在审理案件之时首先考虑制定法的相关规定,当无成文法可依时,便会参照先前的判例。上级法院的判例是下级法院的直接判决依据。最高法院作为新西兰的终审法院,其判例对下级所有法院均有效。

自1841 年高等法院建立以来,不仅行使相当于英国普通法法院所行使的普通法管辖权,而且也行使英国衡平法院所行使的衡平法管辖权。 普通法和衡平法原则上同英国的做法一样,两者保持着区别。但是,二者的原则如有冲突时,衡平法规将优先适用。有关原则已由新西兰法院依照先例规则或具有约束力的判例的运用而加以发展。新西兰法院坚持这样的观点,即普通法的规则在整个英联邦尽可能保持一致是合乎需要的。所以,新西兰法院极为尊重英国上议院和上诉法院的裁决,对英联邦的其他国家的高等法院,特别是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判决也日益重视。

关于新西兰的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及枢密院的判决,以《新西兰判例汇编》为名出版。从 1898年至1953年出版了第2辑判例汇编,即《判例汇编公报》。从1906年至1952年出版了一辑《治安官法庭判例汇编》,但现在的判例以《治安官法庭判决录》为名出版(1939年创刊)。

(二)新西兰的司法体系

新西兰法院是执行国家法律,处理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纠纷的机构。新西兰的法院体系由低到高有四层司法管辖权区分为: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新西兰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New Zealand);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6人组成的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上诉法院则听取高等法院对法律问题的上诉;高等法院处理严重的刑事犯罪和民事争议,并听取下级法院的上诉;地方法院则在58个辖区处理法律争端。

此外,还有一些处理专门事务和纠纷的法院,如家庭法院,青少年法院,(劳动)雇佣法院,毛利族土地法院,它们与地区法院并行,案件上诉可以到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一般的民事裁判庭,如纠纷裁判庭(也称小额钱债裁判所),房屋租赁裁判庭附属于地区法院。它们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机构,当事人可自己选择去裁判庭或直接去地区法院。

 

 

(新西兰司法系统结构图)

 

需要说明的是,新西兰法院实行的是等级制,即法院按其管辖权大小由低到高逐级上诉,上一级的法院对下一级的法院审理的案件也有审核权。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行政诉讼裁判庭也可以直接上诉到上诉法院。另外还有一个单独的毛利人(当地土著民族)土地法院和毛利上诉法院,该法院根据《1993年毛利土地法》对毛利人土地案件拥有管辖权。 


注释:
1.参见世界银行《2020营商环境报告》。
2.外交部:《新西兰国家概况》,转自https://www.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dyz_681240/1206_681940/1206x0_681942/
3.新华网北京11月19日电:《背景资料:新西兰》,转自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4-11/19/c_1113322570.htm
4.发改委:《中国与新西兰政府签署“一带一路”合作协议》,转自https://www.ndrc.gov.cn/fzggw/jgsj/kfs/sjdt/201703/t20170328_1086195.html?code=&state=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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