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1月5日,以色列批准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简称《纽约公约》)。《纽约公约》于1959年6月7日在以色列生效,用于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纽约公约》一直被认为是国际私法领域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同时也是国际商事仲裁争端解决方式迅速发展的基石。
根据《仲裁法》,以色列颁布了《仲裁程序条例》(Regulations For Procedure In Matters Of Arbitration, 5728-1968)。该条例于1968年12月8日颁布,于1969年1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共11条,旨在规定处理与法院诉讼程序有关的仲裁法律程序,例如因仲裁条款而中止诉讼的法律程序等。
(四)《执行纽约公约条例(外国仲裁)》
1978年6月15日,以色列出台了《执行纽约公约条例(外国仲裁)》(the Regulations for the Execution of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Foreign Arbitration) 5738–1978),并于1978年7月16日生效。该条例一共8条,具体内容较少,主要规定了向法院申请执行外国裁决的程序。
(五)其他与仲裁有关的条约或公约
以色列是《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3)的缔约国。此外,各缔约国于1927年9月26日在日内瓦缔结的补充协议书,即《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主要就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作了规定,以及请求执行仲裁裁决必须提供的文件。该公约与《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一同于1952年1月13日对以色列生效。同时,以色列也是《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的缔约国(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简称《华盛顿公约》)。该公约于1983年7月22日对以色列生效。
然而,仲裁在商业纠纷中并不被广泛使用。在国内纠纷中,法院诉讼仍是众多商业主体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1 其中,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比机构仲裁更为常用。因为仲裁机构数量有限,没有一个机构管理大量的仲裁。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会设有临时仲裁解决商业纠纷。此外,以色列在解决商业纠纷中,最著名的仲裁机构是以色列商业仲裁中心(IICA)。IICA是以色列主要的仲裁中心,适合且方便商业机构进行仲裁。IICA由以色列商会联合会于1991年成立,并有一套单独的国内和国际仲裁规则。其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提供专业、快速和高质量的两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仲裁和调解。在其多年的运作期间,IICA受理了数千个仲裁案件,包括房地产、企业纠纷、媒体、建筑、商业交易等领域的案件,因而在各种业务和领域中获得了丰富的经验。仲裁员和调解员名单中包括来自不同背景的人:退休法官、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评估师、经济学家等。 2
根据以色列2019年-2021年国家报告显示,以色列的法院系统是世界上最超负荷的法院系统之一。3 根据以色列司法当局于2018年发布的报告,以色列大多数案件(约85%)是向治安法院(the Peace Courts),即司法部门中的下级法院提交的。以色列法官的案件负担异常沉重,远远超过欧洲或美国的法官。治安法院每位法官平均受理1500起案件,地区法院(the District Courts)每位法官平均受理420起案件。法庭诉讼并不迅速,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尽管诉讼耗费大量时间和成本,争议当事人仍然倾向于向法院诉讼而不是仲裁。这种趋势反映在国内商业合同中,当事人宁愿选择法院专属管辖权条款,而不选择仲裁条款。商业合同当事人更喜欢法院诉讼而不是仲裁的原因之一是,作为一项权利,法院对于仲裁裁决不批准上诉。这种情况与其他国家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其他国家中,法院审查裁决的能力有时被视为一种权益,而非一种负担。根据2008年《仲裁法》修正案规定,法院只有在认为裁决中存在根本的法律错误,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时,才必须批准上诉许可。尽管修正案为仲裁裁决的上诉这项权利提供了可能性,但对裁决上诉条件的规定使上诉在实际上仍然难以落实。
3.Daphna Kapeliuk-Klinger, National Report for Israel (2019 through 2021), in Lise Bosman (ed), ICCA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p.1,1 -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