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共和国宪法规定,仲裁是司法救济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秘鲁制定专门仲裁法,以确保仲裁程序的有序进行。任何民事或商事纠纷,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均可提交仲裁解决。仲裁程序中,未经当事人事先协商达成一致的问题,将依据仲裁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解决。仲裁裁决具备与法院裁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故当事人有权要求执行仲裁裁决。

一、以多部其他仲裁立法为蓝本制定的立法

1533年,秘鲁沦为西班牙殖民地。1542年,西班牙王室在利马市设总督府,建立秘鲁总督区。秘鲁总督区是西班牙在南美殖民统治的中心。在近300年的被统治时期,秘鲁的商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南美洲大部分的进出口贸易均发生在秘鲁境内。基于此,在当时的秘鲁境内,大量的因商事活动而产生的纠纷亟待被解决。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得到发展后,被广泛地应用于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仲裁,也成为了当时秘鲁境内解决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

1821年,被统治的秘鲁宣布独立,成立秘鲁共和国。秘鲁共和国于1988年7月7日、1989年5月22日先后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和1975年《美洲国家公约》。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而直到1995年,秘鲁共和国才颁布了其第一部专门仲裁立法。秘鲁共和国现行的专门仲裁立法是2008年《仲裁法》。秘鲁2008年《仲裁法》载明,其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及其修正案、2004年《西班牙仲裁法》和其他仲裁立法为基础。2

秘鲁2008年《仲裁法》是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制定的。秘鲁2008年《仲裁法》的体例结构及基本内容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体例结构及基本内容高度一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3 共8章,各章分别规定了总则、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程序的进行、作出裁决和程序终止、不服裁决的追诉权、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内容。秘鲁2008年《仲裁法》共8编,各编分别规定了总则、仲裁协议、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仲裁费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除此之外,秘鲁2008年《仲裁法》中大部分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相对应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高度一致。举例说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对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进行了规定。依据该条规定,仲裁协议指的是,当事人同意将各方间一项确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的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纠纷或某些纠纷提交仲裁的协议。其强调,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可以采用当事人已订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者单独的仲裁协议形式。无论仲裁协议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还是其他方式订立,只要其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即为书面形式。同时,其肯定了电子通信的书面形式。其规定,电子通信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即满足了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此外,其肯定了记载于当事人相互往来的索赔声明和抗辩声明中的仲裁协议,也是书面形式。由本章第一节所述内容可知,秘鲁2008年《仲裁法》第13条也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该条对仲裁协议的定义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所下的定义相同。并且,该条也强调了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也肯定了合同中仲裁条款、电子通信中仲裁内容以及索赔声明和抗辩声明中的仲裁内容均为书面形式。

秘鲁2008年《仲裁法》第8编“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以1958年《纽约公约》和1975年《美洲国家公约》为蓝本制定的。秘鲁2008年《仲裁法》第8编第74条第1款规定,应当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1975年《美洲国家公约》以及秘鲁所加入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其他条约,在秘鲁境内对外国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秘鲁2008年《仲裁法》第8编的体例结构及基本内容与1958年《纽约公约》和1975年《美洲国家公约》的体例结构及基本内容十分相似。1958年《纽约公约》共16条,分别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应提交的材料、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及公约缔约国的组成等内容。1975年《美洲国家公约》共13条,分别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仲裁员的组成、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加入或退出公约的程序等内容。秘鲁2008年《仲裁法》第8编共5条,分别规定了适用规则、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执行经承认的外国仲裁裁决、应用最有利于承认和执行的规则。秘鲁2008年《仲裁法》第8编的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与1958年《纽约公约》和1975年《美洲国家公约》相对应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基本一致。举例说明,秘鲁2008年《仲裁法》第8编第75条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依据该条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被拒绝,前提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1仲裁协议当事人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状态;○2仲裁协议无效;○3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通知未适当通知至对方当事人;○4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的约定,或仲裁裁决作出国法律的规定;○5仲裁裁决所涉纠纷超出仲裁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范围;○6仲裁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撤销或中止。由本章第一节所述内容可知,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以及1975年《美洲国家公约》第5条也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且上述两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情形,与秘鲁2008年《仲裁法》第8编第75条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

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历经三次法典编撰活动,秘鲁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民法典是1984年颁布的,且该法典在民法典界享有盛誉。 4 秘鲁1984年《民法典》在第2095条和第2096条中纳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5 1984年《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当事人间订立的合同的义务,应当依据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明确选择的法律的规定予以履行。若当事人未明确选择法律,则应当依据履行地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予以履行。但是,若合同义务必须在不同的国家予以履行,则应当依据主要义务履行地所在国法律的规定。若还无法确定,则应当依据合同签订地所在国法律的规定。由1984年《民法典》第2095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间订立的合同的履行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1984年《民法典》第2096条规定,依据第2095条规定,当事人间订立的合同的履行受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所适用的强制性规定的限制。

应当注意的是,1984年《民法典》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产生的基础。当事人根据真实意愿经过协商一致后,达成共识并订立仲裁协议。秘鲁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需要来自主设计仲裁程序,以解决因他们间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仲裁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合理的。从经济学角度看,当事人意思自治大大提高了仲裁的效率。 6 个人常常被认为是自我福祉的理性最大化者,其对自我偏好的了解拥有者他人无法获得的个人知识。因此,只有当事人才能充分地了解自己的需求,从而更好地分配资源并满足其需求。

此外,秘鲁共和国1993年《宪章》指出仲裁员所享有的权力源于当事人。1993年《宪章》第138条规定,需要明确的是,仲裁员的权力源于当事人的授予。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自主任命仲裁员的方式,赋予仲裁员权力,以解决当事人间因合同或非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同时,1993年《宪章》还指出,仲裁程序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司法权行使仲裁权力的力度与方式与司法程序不同。而秘鲁宪法法院在某个司法判例的裁判理由部分明确写道,仲裁是一项特殊的活动,因为其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仲裁员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 7。 

 

注释:

1.本文原载《“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国际仲裁制度研究(七)》,法律出版社(2022)。

2.https://www.kluwerarbitration.com/document/ipn91139?q=Peruvian%20Arbitration%20Act%202008,最后访问于2021年12月9日。

3.https://uncitral.un.org/sites/uncitral.un.org/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zh/19-09954_c_ebook_1.pdf,最后访问于2021年12月10日。

4.徐涤宇:《秘鲁共和国新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5.Carlos Alberto Matheus López,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Setting Aside of Arbitral Awards from a Peruvian Perspective,ASA Bulletin,Vol.39,Issue 3,p.621.

6.同上注。

7.Carlos Alberto Matheus López,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Setting Aside of Arbitral Awards from a Peruvian Perspective,ASA Bulletin,Vol.39 ,Issue 3,p.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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