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秘两国加强合作,双方企业、私人等的经贸纠纷亦随之增多,部分中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会自主地参与或不可避免地卷入到秘鲁的仲裁中,有鉴于此,本部分从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员的选择、仲裁过程的注意事项等方面,提出中方在秘鲁进行仲裁的建议。

一、中方选择该国仲裁机构的建议

(一)秘鲁美洲商会仲裁中心是尽早解决争端的良好选择

秘鲁美洲商会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因此如果当事人欲尽快解决争端纠纷,可以选择该仲裁机构,用以避免案件被上诉。但是按照《秘鲁民事诉讼法》第571条规定,尽管在仲裁协议中放弃了权力,但依据下列原因可以提起上诉或请求废除仲裁裁决:(1)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2)参加作出裁决的人,不是指定的仲裁员,或欠缺本法第551条所规定的资格;(3)裁决不是按照本法第565条的规定依多数投票通过的;(4)仲裁员没有遵守本法第566条规定的期限;(5)裁决是对案件以外的问题作出的(超出请求范围);(6)裁决中包含了很大的矛盾;(7)裁决只是对请求的一部分作出了决定;(8)仲裁程序中的重要手续没有遵守第1985条和1086条的规定进行,但这些手续是特意略去的除外。在前条的这些情形中,行使补救手段的法院仅可以宣布裁决无效并命令仲裁员作出一个新的决定。

(二)选择仲裁机构前需评估是否能在该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申请人在进行仲裁申请时,需谨慎评估该仲裁机构是否有管辖权,及是否构成该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譬如,在特殊情况下,阿雷基帕工商会仲裁及国家调解中心可在以下情况下拒绝被当事人指定为仲裁管理机构:(1)如果任何一方已根据中心的仲裁规则受到制裁;(2)当事人约定暂停仲裁的期限连续超过90天时;(3)当有任何其他情况需要时,由执行委员会决定。执行委员会在仲裁法庭成立之前,应决定是否放弃管理仲裁。如果符合这三种情况,极有可能被仲裁机构拒绝提交仲裁的申请,因此仲裁申请人需详细了解仲裁机构的规则,避免最终被仲裁机构拒绝受理的情况发生。

(三)利马商会国家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能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秘鲁美洲商会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有利于尽快解决争端,但是利马商会国家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能为中方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因为该仲裁中心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以保证各方能够在各自区域开展联合仲裁活动。如我国当事人选择该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通过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中介,在某些情况下更便于与利马商会国家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沟通,节约成本。此外,利马商会国家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作为秘鲁最重要的仲裁机构,拥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仲裁机制,保证争端的解决。

二、中方选择该国仲裁员的建议

(一)谨慎选择仲裁员

利马商会国家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具有随时促进调解的权利。并且仲裁员在证据的采纳方面具有充分的裁量权,有权以排他性方式确定证据的可采性、相关性和价值。仲裁员的知识储备、经验、立场等都会影响案件的进程及最终的结果,因此需要谨慎选择仲裁员。原被告均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原告将就其仲裁申请指定一名仲裁员。被告在对仲裁申请进行答辩时将指定一名仲裁员。无论作为仲裁的哪一方,均需充分利用仲裁员的选择权,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仲裁员的指定必须由双方共同做出

按照《秘鲁民法》第1918条的规定,当事人应指定单数的仲裁员,如果有三位或三位以上的仲裁员,则由他们以及他们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任何授权一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协议均被视为无效。此外,《秘鲁民事诉讼法》第571条规定,当违反《秘鲁民法》第1918条的规定,仲裁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或请求废除仲裁裁决。因此,仲裁员的制定必须满足双方是当事人共同指定的条件,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做出。

(三)选择仲裁员前需对仲裁员的资格进行一定的了解

按照2008年的《秘鲁仲裁法》第20条到第21条的规定,成为仲裁员必须能充分行使公民权利的自然人(如未因预谋犯罪而被定罪),任何人的国籍并不是妨碍成为仲裁员的因素。在根据法律(法律上)解决的国内仲裁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员必须是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是秘鲁国民或外国个人,他们不一定是执业律师或任何国家或外国律师协会的成员。并且列出不能担任仲裁员的情况:秘鲁国的公职人员。因此,我们在挑选仲裁员之前需要了解这些资格,避免挑选不符合的人员成为仲裁员。

当然,如果对仲裁员的身份产生质疑,必须在知道质疑的理由后立即提出,适当说明质疑所依据的理由并提交相应的文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该异议或仲裁员退出,应以同样的方式指定替代仲裁员。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异议,或被异议的仲裁员否认异议的理由,程序如下:(1)如果是独任仲裁员,质疑应由指定该仲裁员的仲裁机构决定,如果没有这种机构,则由商会决定;(2) 在由一名以上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异议应由其他仲裁员以绝对多数决定,被异议的仲裁员不得投票。

三、中方参与该国仲裁的建议

(一)保证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签订仲裁协议之前需保证满足签订仲裁协议的资格。根据《秘鲁民事诉讼法》第550条规定,签订仲裁协议时,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仲裁协议签订方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第二,经丈夫授权的已婚妇女,如未经授权,《秘鲁民事诉讼法》第22和24条规定的那些情况中的已婚妇女;第三,对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的子女就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家长权的父母。当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就存在瑕疵,因此,在签订仲裁协议时需评估自身是否有资格签订该协议。

为保证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秘鲁民法》第十一篇仲裁条款与仲裁协议第1911条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否则无效。2008年的《秘鲁仲裁法》第13条也规定了,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它可以采取合同条款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独立协议的形式。因此,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仲裁协议的要式与否对协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中国人参与秘鲁的仲裁时要注意签订书面版本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必须约定好仲裁的标的。《秘鲁民法》第190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主合同或附加条款约束他们自己,以便将来执行仲裁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不必指定仲裁员但必须确定提交仲裁的标的。如果仲裁标的未确定,就无从确定仲裁争议的焦点,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同时,必须明确仲裁标的。并且《秘鲁民法》第1913条规定,下列事项不能成为仲裁协议的标的:第一,涉及个人法律能力和地位的争端;第二,涉及国家和其财产的争端,但这种财产属于公法中的企业、私法中的国有公司、经最高决议案通过的混和公司时除外。在完成公法中的企业,私法中的国有公司或混合公司的宗旨而签订的合同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成为仲裁协议的标的,但应正式通知秘鲁共和国审计长;第三,涉及道德情感和可接受的标准的争端。

(二)切勿随意终止仲裁

如果支持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无理单方面决定退出利马商会国家和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的仲裁程序,一旦支付了仲裁费用,他们仅被退还其所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因此如果未能妥协地解决事情时,建议不要随意终止仲裁,以防止自己所交纳的仲裁费用被扣除。

(三)充分运用仲裁的调解机制

在利马商会国家和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的仲裁程序中包括了调解的机制,通过调解可以尽快解决双方的争议,并且如果选择调解的程序,每一方当事人有义务根据仲裁费用计算比率支付一百美元,可以减少仲裁费用的交纳。

(四)应当严格执行本裁决

《秘鲁民事诉讼法》第556条规定,如果事先约定仲裁而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那么在请求违约方履行协议没有成功以后的10日后,法官应另外一方的请求将要求违约方履行协议。《利马商会国家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进一步规定,如果裁决的履行出现一些延误,被执行申请人将有可能被处以罚款。利马商会国家与国际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一裁终局,因此,作为被执行申请人这一角色,应当在裁决生效之后及时执行仲裁裁决,一旦执行延迟,将有可能面临处罚。

 

* 本文原载《“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国际仲裁制度研究(七)》,法律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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