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国际投资争端调解圆桌会议在线上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英国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院(BIICL)、伦敦国际争端解决工作处(IDR)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等机构代表和学界、实务界代表共同成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调解工作组主办,会议主要围绕以调解方式解决投资者-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所面临的机遇、挑战及未来发展等问题展开研讨。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受邀出席会议并作主旨发言。
(线上圆桌会议)
出席会议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专家还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秘书长Meg Kinnear女士和高级顾问Frauke Nitschke女士,伦敦国际争端解决工作处(IDR)的总登记官Wolf von Kumberg先生,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的执行主席James South先生和资深调解员Malik Dahlan先生,《能源宪章条约》(ECT)工作组的Alejandro Carballo Leyda先生,英国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院(BIICL)的Yarik Kryvoi教授,以及麻省理工大学(MIT)的Larry Susskind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CIL NUS)的Romesh Weeramantry博士和Brian Chang Tse De先生,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张生博士,HKIAC和香港调解中心的专家委员会成员Ronald Sum先生和CM Partners律所的Ken Hyatt先生等。
会议由伦敦国际争端解决工作处(IDR)总登记官Wolf von Kumberg先生主持。王承杰秘书长首先就“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作了主旨发言。
(王承杰秘书长作主旨发言)
王承杰秘书长在发言中介绍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往来的基本情况和贸仲涉“一带一路”仲裁案件的统计分析,指出2013年以来贸仲受理涉“一带一路”仲裁案件迅速增长的趋势及这些案件在争议类型及当事人国籍上呈现出的明显多样性,反映出“一带一路”建设和经贸发展对争议解决服务的旺盛需求。中国是双向投资大国,但在投资争端解决领域才刚刚起步。王秘书长接着介绍了贸仲从仲裁规则、仲裁员队伍、研究交流、后备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各方面为推动投资争端解决的发展所做出的努力。贸仲于201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三部专门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2018年公布了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目前已完成了对31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法律制度的研究,2019年倡议并与七所高校和四家律所共同创立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常设论坛(CIIAF),建立中国第一个全国性、专业性的国际投资仲裁与投资法律研究平台。贸仲自2019年起主办国内首个投资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加强投资争端解决人才的培养。2019年,贸仲与40余家国内外争议解决机构共同发布《“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促进“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合作。在投资争端调解方面,贸仲也十分重视加强相关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调解在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2012年和2017年,贸仲分别被指定为《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ACFA)以及《CEPA投资协议》项下以调解方式解决台、港、澳投资者与内地方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贸仲还于2018年制定了《CEPA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调解规则,于2019年公布了投资争端调解员名册,为调解解决投资争端做了规则和队伍建设上的准备。
王秘书长最后指出,调解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也将进一步促进调解的发展,除了继续广泛宣传调解理念、加强调解能力建设、培训调解员队伍、创新调解方式以外,我们还应当特别关注东西方不同文化对国际投资争端调解的影响,在构建调解机制时充分考虑到不同文化之间的融合和冲突问题,才能真正让调解发挥出最大效用。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秘书长Meg Kinnear女士和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的执行主席James South先生也分别就投资争端调解面临的挑战及ICSID调解规则的适用、投资争端调解员的专业化问题作了专题发言。
与会专家其后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尤其是王秘书长的发言内容引发了极大的关注。与会专家纷纷就不同文化对调解的影响、如何对调解解决涉“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进行定制化设计和机制化建设等进行提问和发表意见和建议。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有必要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调解机制的建设,并对相关机制发挥的作用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