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LNG买家与外国的LNG卖家之间签署LNG的长协大都约定受英国法管辖。在英国法下,不可抗力的内容和范围尊重双方的契约规定(by contract),而很少基于法律的默示(implied by law)。如果是基于法律的默示,英国法唯一可以依赖的就是“合同落空”原则(frustration), 而在英国法下要证明合同落空是很难的,因为普通法法院在使用合同落空原则时普遍较为谨慎,轻易不会适用该原则干预合同方的意思自治。[3]由于天然气产业链所依赖的上下游的相互关联的一体化特点,仲裁庭不论是基于法律默示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则还是基于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都会采取谨慎和保守的观点,不会轻易免除受影响一方的履约责任,以免天然气产业链产生上中下游的连锁反应。出于公平考虑,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满足了合同约定的条件,则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主张也会得到支持。
除了上述所说的证明因果关系,主张不可抗力的中国LNG买家还应尽到通知义务。一般来说,援引不可抗力的中国买家应及时通知外国卖家,应遵循good-faith诚信义务并充分告知不可抗力发生的影响程度和评估的影响时间。如果不及时通知可能会失去未来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免除合同义务的权利。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在涉及到其买方设施的不可抗力原因时必须首先是“合理谨慎的运营者”(reasonable and prudent operator),在运营中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否则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寻求免责。[5]商会或有关机构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书无法证明不可抗力与合同无法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义务履行方有没有为履行合同而采取合理措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