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not reasonably have avoided or overcome)。就疫情本身及由此施加的行政措施,如旅行入境限制、人员隔离措施、额外或延长的清关手续、政府复工限制措施等,承包商只能面对或遵从,而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至于该等行政措施具体对合同履行是否产生影响、产生何等影响、多大影响,则需要针对具体合同作具体分析。对于受疫情影响供应商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迟延履行供应义务,是否无法避免或克服?能否在疫情较轻微、对正常生产或开工没有实质影响的地区找到同类供应商代为供应?此种代为供应的代价多大,该代价可否视为“合理”的避免或克服?该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辩空间,如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各个阶段(包括工程师商定或决定、 DAAB、仲裁环节)承包商可借助专业律师的协助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