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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贸仲在积极应对防疫工作的同时,专门设立“共克时艰,玉汝于成---抗击疫情法律风险防范专栏”,欢迎和鼓励各行业仲裁员、专家发挥专业所长,积极研究,提前谋划,为各行各业抵御疫情法律风险、有序复工复产献计献策。我们希望将专栏办成一个重大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观点的公益性平台,共同为推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贡献法治的力量。

本平台为法律专业人士交流平台,相关主张不代表贸仲观点。

 

提示:本文3449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金融风险

针对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及时推出多项措施,助力企业开展抗疫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力度。如南京市知识产权局鼓励在宁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规模、缩短审批流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单笔1000万元以内的按基准利率,十个工作日之内放款。[1]

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拥有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方式向债权人设定质权,当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上述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类型。专利权质押制度的推出,有效缓解了科技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

但是,随着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持续增加,对其隐含的风险问题需要给予充分的重视。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其评估不仅需要考虑专利涉及的技术因素,同时还需考虑对专利资产价值有影响的法律因素和经济因素,因此,要做到完全的客观公正难度很大。对于同一对象,由于评估机构采用的方法不尽相同,评价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导致本应由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承担的风险转嫁于银行。[2]

不仅如此,专利权质押还存在难以处置的问题。原因在于,一旦发生质押融资风险,专利质押权的标的物通常会面临难以处置的困境。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比较成熟的专利竞价交易平台,专利的成交价格并不能反映交易专利的实际价值;另一方面,作为处置对象的专利权涉及的技术在实施后的实际效果往往很不理想。

二、执行程序中的强制管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这就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强制管理制度。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管理制度适用的债权通常为金钱债权。虽然最高院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交申请执行人管理。但是实践中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某些情况下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不能胜任管理人角色,此时就会影响通过强制管理该标的物产生收益以偿还债务的立法目的,因此有必要对司法解释作扩大解释,探索交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强制管理的做法,让执行过程中的“僵尸财产”得以“复活”,不仅增加了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也能更有效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3]

三、强制管理制度在专利权质押处置中的应用

基于对专利权质押处置难的原因分析,结合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管理制度的运用实践,现提出关于在专利权质押中应用执行程序强制管理制度的处置流程。

此处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债权人、向银行借款的企业为债务人为例具体展开,其他企事业单位作为债权人的情形,也可以参照下面的程序。

首先,企业以专利权质押为条件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该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作为债务人企业以自己拥有的专利权作质押,银行为债权人、质押权人。质押合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专利名称、专利号等相关信息,质押担保的范围等进行详细约定。

其次,基于上述借款合同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双方共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因为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即债务人向银行支付相应款项,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或者依据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债务人不履行的,银行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接下来,被执行人无法或怠于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金钱类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即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随后法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决定在一定的管理期间内对质押的专利权中的财产部分作强制管理。

为此,法院通过招标、公告或指定等方式确定有意向实施该专利技术的第三方企业,相当于管理人,并就专利技术实施后产生的预期收益、返还给银行的收益在预期收益中所占的比例等达成合意。

第三方企业获得授权后开始实施专利技术,在此过程中视具体情况被执行人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交付相关技术资料、技术支持等。

最后,由于对专利技术的实施监督涉及多领域的专业知识,法院可以指定或者与银行协商后可以委托外部的评估机构,对该专利技术在第三方企业实施的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技术效果,以及该技术的实施对第三方企业的收益增加的贡献度进行估算。 

基于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企业与银行签署专利权质押借款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提供的担保所基于的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实质性价值至少应当与获得的借款大致相当。再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应当履行法院在强制管理程序中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善意协助第三方企业,交付相关技术资料,必要时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以商业机密或技术秘密为由,导致专利技术的实施效果达不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说明书可以预期的水准。鉴于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以申请人对发明创造的公开换取法律给予的一定期限的排他性保护,因此,企业有义务确保第三方企业实现专利法规定的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或者“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最后,本文提出引入评估机构到执行程序中的方案,评估机构具有拥有本领域的必要专业知识的技术专家,其受质押权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参与到强制管理程序中,监督专利技术在第三方企业的实施过程,确保技术效果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并且对该专利技术对第三方企业的收益增加比例进行监督。

四、其他注意事项

1,需调查第三方企业实施该专利时是否存在侵犯别的专利权的可能性。在实施质押权标的物的专利技术时有可能会侵犯在先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为防止这种情形的发生,需要做大量细致的专利检索分析工作。

2,最大限度实现专利资产的真实价值,在确定第三方企业即管理人的过程中,如果有多个候选人时,要选择实施专利技术后能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最多最佳者。如果质押的专利数量较多,被执行人认为按照专利组合的方式、分批次变价或者整体变价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其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实现专利资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五、总结

针对目前执行实务中存在的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问题,本文借鉴诉讼程序的强制管理制度,结合专利权的特殊性提出一种适合于专利权质押处置的强制管理程序,可以有效解决目前通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标的专利权方式不能反映专利真实价值的缺陷。鉴于专利技术的特殊性,在实施过程中被执行人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为进一步保障实施的效果,考虑到专利技术的实施监督涉及专业知识,法院可以委托外部的评估机构对该专利技术在管理人处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核算总收益以及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返还给质押权人。本文提出的专利权质押强制管理程序还体现了执行经济原则,促进担保的无形财产物尽其用,有助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1] 李群、缪礼延:《助力企业抗疫产品研发生产 南京打出知识产权“战疫”组合拳》,《扬子晚报(网)》2020年2月13日。

[2] 余薇、秦英:《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及防范》,《商业时代》2013年第32期

[3] 翟良彦:《关于执行中强制管理措施的运用》,《江苏法制报》2009年9月20日,第7版。

 

 

李吉宽,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电力电子专业硕士。具有多年在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经历,在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检索和专利布局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主攻知识产权领域的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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