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主席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莫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二零零五年新版《仲裁规则》将于今年五月一日起生效,新规则意味着新的突破。作为多年来参与中国和国际仲裁工作的一员,深信新规则将极大地促进中国仲裁和国际仲裁的进一步融合,成为中国仲裁事业发展进程中一个新的亮点,也将受到国内外仲裁界的欢迎。
这已经是仲裁委员会历史上第七次修改仲裁规则了。但这一次修改以后的规则尤其让外国当事人觉得熟悉,进而对仲裁委员会更有信心。
仲裁的关键是仲裁员。当事人能对仲裁员有所选择、有所期待,是仲裁有别于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与世界上其他国际仲裁机构不同,仲裁委员会一直采用仲裁员名册制,即只能在其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新规则允许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仲裁员名册外的人士可以担任仲裁员,包括首席仲裁员。新规则扩大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增强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主性,更符合仲裁的特点和国际通行作法。
首席仲裁员尤为关键。首席仲裁员主导仲裁程序;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就是终局裁决。针对首席仲裁员,新规则引进了一个推荐名单制——当事人双方各自推荐一至三名首席仲裁员人选,提交仲裁委员会。双方共同的人选,为首席仲裁员;没有共同人选的,由仲裁委员会在推荐名单之外选定。这项制度,有助于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充分体现了仲裁对当事人自主原则的尊重。尽管对外国当事人比较注重的首席仲裁员的国籍问题(即希望首席仲裁员来自第三国),此次修改后的新规则没有涉及,但是,考虑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这一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相信仲裁委员会继新规则之后,就如何更有效地吸引更多的外籍仲裁员实际参与仲裁委员会仲裁(不论是作为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还是由仲裁委员会代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从而使仲裁委员会进一步国际化,也会有新的举措。
当事人对仲裁员有所期待,仲裁员就应对当事人有所交待。新规则对仲裁员披露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有更严格的要求,特别要求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员披露的信息转交各方当事人,就是对当事人有所交待。新规则还规定,少数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可以附在裁决书后,也是对当事人(尤其是指定少数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有所交待。
仲裁的裁判者是仲裁员,不是仲裁机构。与世界上其他的国际仲裁机构不同,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一直是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不是由仲裁庭决定。这是因为中国《仲裁法》规定,案件的管辖权由仲裁机构决定。但新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表面证据作出有管辖权的初步决定,再根据仲裁在庭审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及/或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这是一个折衷的办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审的不裁,裁的不审的问题。受制于《仲裁法》的规定,最终解决这一问题只能留待今后了。
审理方式是新规则的另一个重点。中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囿于历史传统,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对抗性不强,侧重于案件实体结果。新规则吸收了世界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经验,允许仲裁庭在认为必要时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制作审理范围书等。同时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或辩论式审理案件。不同的审理方式各自的利与弊,不同的审理方式对案件的结果到底能有多大的影响,固然可以讨论,但重要的是,根据新规则,外国当事人也可以按自己熟悉的方式在仲裁委员会仲裁了。
新规则的另一个重大突破是关于仲裁地。新规则规定,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仲裁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据此,就可能出现:仲裁委员会管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约定仲裁地为巴黎、纽约或香港,开庭在北京或上海,仲裁程序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可能需要按仲裁地的法律解决,如果中国当事人败诉,还会出现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纽约公约》裁决(《纽约公约》按裁决作出地决定裁决的国籍)。单就这一点而言,仲裁委员会已经可以和老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并驾齐驱了。
仲裁是一种服务。世界范围内各家仲裁机构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实质就是谁的服务更公正、更灵活、更容易为当事人接受和信赖,而竞争的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已积累了几十年的历史经验,而不断的改革传递着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国际化的信息。中国的改革已被历史证明是成功的,并使中国人民受益;相信仲裁委员会也会随着中国的改革日新月异,通过对《仲裁规则》的修改和其他改革,使中国和国际仲裁的当事人们不断受益。
(法制日报 2005年4月20日第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