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7-18日,由总会调解中心汽车专业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联合主办的“中国汽车行业热点问题高层研讨会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汽车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举行。
会议由中国贸促会汽车行业分会副会长、调解中心汽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侠先生主持。贸促会法律事务部部长、调解中心汽车专业委员会主任黄河先生致开幕词。与会领导还为第一批汽车专业委员会调解员颁发了聘书。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理事长张小虞先生,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调解中心主席刘文杰先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刘卓慧女士,著名经济学家肖灼基教授等出席了会议并分别发表了重要的讲话。
研讨会上,各界人士纷纷走上讲坛,就中国汽车业的发展前景、改革政策、民族品牌、营销模式等问题各抒己见,进行了广泛交流。总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汽车专业委员会调解员穆子砺先生就调解的概念、汽车专业委员会的服务范围等作了简要论述,赢得与会人士关注。最后,黄河先生作了总结发言。会议热烈、务实、高效,达到了预期目的。
目前,汽车行业在我国属热点行业,据了解,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之后,我国的汽车生产能力已达到每年数百万辆的水平,进入了世界汽车大国的行列。汽车行业的发展必然带动其它相关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必然会由此产生更多的法律问题。总会调解中心正是看到了这个有利的形势,抓住机遇,成立汽车专业委员会。
汽车专业委员会将为汽车行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应体现在:1、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发生在汽车及零部件交易中的各种纠纷,包括汽车整车、零部件的生产、销售、服务环节中的纠纷;有关汽车领域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有关汽车运输、保险等纠纷。2、协助企业进行各种商务活动,如参与谈判、起草合同等。3、开展市场调研,搜集信息,为企业提供咨询意见等。
汽车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会调解业务的进一步拓展,我会调解网络的进一步壮大。
(调解中心供稿)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调解立法座谈会
2003年8月19日,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了有各方面人士参加的调解立法座谈会。
在此之前,早在今年3月的两会期间,由蒋秋霞、滕进贤、赵士英委员等三位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的建议案”。该提案引起了政协领导和许多委员的重视,被正式列位政协的提案序列,即“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255号(政治法律类381号)提案”。此次会议,即专门讨论这个提案。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先生和十多名政协委员出席了这次座谈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商务部、贸促会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被邀请出席会议。我会刘文杰副会长、黄河部长和穆子砺同志出席。
作为调解立法的积极倡导者,蒋秋霞委员首先向与会者介绍了提案的主要内容:她阐述了如下几点:1、有关调解立法的现状;2、调解立法的必要性;3、关于调解立法的具体建议:内容上应包括:调解的基本原则、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机构、调解程序、调解的法律效力等。关于法律的形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调解法,将前述有关内容都包含进去,将调解的几种方式,如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联合调解、仲裁中的调解和诉讼中的调解都囊括进去。形成一个既有总则,又有分则,既有一般性的规定,又有具体调解方式的归类的一部综合性的法律。
刘文杰副会长介绍了贸促会系统的商事调解发展情况,总结了我贸促会系统多年来所取得的经验,强调了制定调解法的重要性。
与会者普遍认为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法是有必要的,只是要考虑如何克服具体进行中的困难。
最后,黄孟复副主席作了总结性讲话并作了重要指示。他认为这个调解提案有新意、有创意、有深度,值得肯定。
这次会议的举办无疑是推动调解立法的重要举措。
(调解中心供稿)
贸促会调解中心与美国CPR调解协会举行会谈
为了加强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与国外相关机构的合作,也为了面向未来、面向全球竞争,为中国的对外贸易提供更好的服务和解决争议的途径,我会调解中心与美国CPR调解协会的高层领导于2003年8月26日在北京进行了会谈,于平副会长会见了CPR调解协会副总裁Peter先生。
参加本次会谈的调解中心代表为贸促会法律部部长、调解中心副主席黄河,美方代表为CPR调解协会副总裁Peter先生。参加会谈的还有贸促会驻美代表张丹青女士,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员郑润镐。双方就进行联合调解的合作事宜展开了讨论,商讨了有关成立联合调解中心及中心名称、宗旨、受案范围、人员培训、宣传方法等一系列细节问题。
CPR 的全称为公共资源中心(Center for Public Resources),该机构成立于1979年,是《财富》500强企业、各大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人士共同参与设立的、美国最大的非营利性调解机构。从成立时起,CPR 在向美国和北美其他地区推广“解决争议的替代方法”(ADR)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全世界范围内,CPR拥有数百家会员企业,包括Coca-Cola, Motorola, AT&T, GE,EXXON,FORD,SONY,DAIMLER CHRYSLER等世界性的大企业。CPR的会员律师事务所囊括了世界主要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如Baker&Mckenzie。目前,CPR拥有将近700多名调解员,根据资历和分工,分为全国名册、国际名册、地区名册和专业名册。中美两国是重要的贸易伙伴,相信调解中心与CPR的合作将为两国的贸易发展开拓更好的前景,提供更好的法律咨询与服务。
这次会谈,双方按照事先商定的议程逐项讨论,首先由双方代表介绍各自机构的成立背景、机构运转等基本情况,并就中美双方的法律观念、文化理念方面的差异进行了交流,形成了双方求同存异的合作基点。之后双方就议程中的各项内容达成如下共识:
一、有关成立联合调解中心及其名称、组织机构、管理形式问题
双方同意成立联合调解中心,名称定为“中美商事联合调解中心”,英文名为Sino—American Commercial Joint Conciliation Centre。联合中心由双方共同管理,在北京和纽约分设两个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凡联合中心受理的案件,均由两个秘书处进行协调,决定哪一方来完成具体调解工作。两处行使共同职能,但在两地办公,对所有受理的案件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纽约秘书处只与总会调解中心联络。
联合中心设主席一人,采取双方轮值制,名誉主席若干人;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其中,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两个机构的内部人士担任,名誉主席由双方均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担任。
二、联合中心的受案类型、受案方式及服务内容
受案类型包括发生在中美企业之间任何阶段、任何种类的与商事、海事有关的争议。
受案方式可以是当事人通过电话提出申请或书面申请并附上原始合同,也可以是从网上下载并填写联合中心的调解申请表格的方式。
服务内容并不局限于对争议的调解,还包括对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为企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三、人员的选任与培训问题
联合中心成立初期,先双方共聘任调解员50人左右,主要从经济较发达地区选聘,以利于联合中心业务的开展。
双方商定分别召集调解员,再由对方派人来培训或到对方接受培训。双方的调解员之间也可以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培训内容还可以包括向调解员介绍即将制定的联合调解规则,进行理论探讨,交流调解技巧,分析案例等。
四、对联合中心的宣传方法问题
实行本土化的宣传方式,即根据各国情况采用不同的宣传方法。具体采取如下措施:
1、向CPR会员企业进行宣传:
(1)对大型的会员企业进行“门对门”的宣传;
(2)通过每年一月的CPR年会加深企业对联合中心的了解,还可以请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的代表去发表演讲。
2、向中国贸促会的会员企业进行宣传:
通过贸促会每年举行的多次会员企业会议,对企业进行宣传,使其了解联合调解中心的优势和服务内容。
3、向美国商会、美中贸易理事会等商务机构进行宣传:
(1)CPR在美国对这些机构进行介绍宣传;
(2)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对美国商会在中国的代表处、美中贸易理事会驻中国的办事处等进行宣传。
具体的方式如下:向他们分发宣传手册;制作成光盘赠送;传发到网上以供查阅;参加他们的会议,为他们提供咨询服务等。
双方还商定,在以后的信函交流中进一步确定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时间、地点和召开发布会的有关事项。
此次会谈得到了会领导的重视,取得了显著效果。
(调解中心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