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主任会议于2003年2月2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由贸促会会长、贸仲、海仲主任俞晓松主持。贸促会副会长、贸仲、海仲副主任刘文杰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贸仲副主任黄赤东、费宗祎、王家福、王生长、李勇、唐厚志、吴承、卢云华、沈四宝、王利明、赵相林和海仲副主任王茂深、朱曾杰、康明、刘书剑和贸仲秘书长朱建林,贸仲和海仲副秘书长列席了会议。
王生长副主任首先就即将出台的贸仲《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草案)作了草案说明,并结合今年一月两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意见发表了修改意见。会议对《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草案)进行了认真研讨,与会主任和副主任对金融交易包括的具体交易范围、仲裁规则的适用、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议讨论认为,贸仲《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是适应贸仲业务发展和全国金融业发展需要的,它的显著特点是专家仲裁,快速解决争议,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等,是贸仲针对金融业特点制定的一部专业性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此普遍表示关注,并期待尽早实施。因此,尽早颁布和实施贸仲《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无疑将为金融争议的公平快速专业解决提供广阔的选择空间。此次会议之后,贸仲将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规则草案进行适当修改后报中国国际商会核准,不久将对外公布。
会议就海仲增加物流争议管辖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海仲副秘书长陈波作了海仲仲裁规则的修改说明。该修改说明指出,“物流”的核心业务属于运输领域,由于现代运输方式的发展,海运企业和货运企业纷纷成立物流公司,扩大运输服务范围,因此海仲仲裁规则中有必要增加物流争议的受案范围,方便当事人协议管辖。会议一致认为,物流服务发展较快,海仲增加物流争议的受案范围十分必要,同意修改海仲仲裁规则受案范围,增加物流争议。会议决定,海仲应将海仲仲裁规则修改稿报中国国际商会核准后尽快对外公布。
会议还就海仲《渔业争议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定》(草案)进行了讨论,海仲副秘书长陈波作了草案说明。针对渔业纠纷大量发生的现状和行政解决渔业纠纷执行难的情况,海仲在进行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该特别规定。该规定具有程序简单、快捷,收费低廉等特点。会议一致认为,制定并出台《渔业争议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定》,为渔业争议快速有效地解决提供了便捷的解决方式,同时也是海仲一项新的业务增长点。与会主任和副主任就《渔业争议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定》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海仲修改后将报中国国际商会核准,对外予以公布。为了配合这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海仲已于今年成立了海仲渔业争议解决中心,为受理渔业争议做好了相应的准备工作。
(贸仲仲裁研究所供稿)
|